二人或者惹人以上共同實施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危險行為,對造成的損害后果不能判明誰是侵權人的情況。
無論侵害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實施加害行為時所有共同侵權人都處于同樣的地位,都實施了具體的行為,其作用相當或者大致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