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人未按照《證券法》規(guī)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fā)出收購要約等義務的,可對其實施的處罰包括() 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Ⅱ.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Ⅲ.處以2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