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承租人以程租方式租入了Pythia輪承運了1.7萬噸鐵絲運往伊朗的Khorramshahr。租約條款第8條訂明租船人負責裝船、卸貨及積載freeinandoutandstow,FIOS。當船舶進入了Shattel——Arab河逐漸接近Khorramshahr時與一艘蘇聯(lián)船發(fā)生碰撞。結果船舶不能駛往Khorramshahr而要在就近的錨地卸下貨物轉由駁船運到目的地。由此導致雙方產生爭議。船東認為按照裝卸術語,承租人負責卸貨費用,而承租人則認為航程沒有完成,船舶并沒到達Khorramshahr港,因此該筆卸貨與駁船費用由船東自付。
針對上述案情,應該由誰承擔該筆卸貨與駁船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