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擔保公司訴稱,2003年4月,張某依據(jù)與某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向該支行借款18萬元用于購買裝載機一臺。借款同時,與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張某購買該車后,只償還了借款本金及不足6個月的利息共8萬元,拖欠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2004年6月,公司依據(jù)車輛保險和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為張某償還剩余本息。后公司多次向張某催要此款均未果。故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償還以上公司的擔???0萬元。
張某辯稱,我對借款買裝載機的事實不持異議,但我是從中國工商銀行借的款,該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我已全部付清。甲擔保公司所訴,我從某銀行借款18萬元的事實根本不存在。我也未向該銀行付過款。故此,甲擔保公司向某銀行償還借款與我無關。
問:甲擔保公司可否向債務人張某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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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移交的動產(chǎn)為質物。
抵押權人不能與抵押人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等內容。
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張三為李四對王五的債權提供保證擔保,但在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李四賣給王五5萬噸鋼材,張三為王五的付款義務向李四提供保證擔保。下列哪種情況下,張三需要承擔李四債權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非上市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不需經(jīng)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chǎn)()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權利質押是指以所有權之外的()為標的物而設定的質押。權利質押主要以債權、股東權和知識產(chǎn)權中的財產(chǎn)權利作為標的物。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