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單位承擔了某學校實驗樓的施工任務,并與該學校簽訂了該項目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F(xiàn)就部分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1)施工單位按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施工單位不應承擔因此引起的工程延期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2)承包人應當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發(fā)包人應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24h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發(fā)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24h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
(3)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網線路資料,供施工單位參考使用。
(4)施工單位不能將工程轉包,但允許分包,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5)無論監(jiān)理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但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工期應予順延。
(6)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時間,向發(fā)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fā)包方接到報告后3d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規(guī)定,逐條指出上述合同內容中是否存在不妥之處?如不妥,請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