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背景
某機場工程因技術(shù)難度大、工期緊,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設(shè)備和同類工程施工經(jīng)驗要求較高。該機場在對相關(guān)單位進行了考察以后,于2010年6月2日向具備承擔該項目能力的A、B、C、D四家承包商發(fā)出了投標邀請函,四家承包商均接受了邀請,并于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了投標文件。經(jīng)合法的開標、評標,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綜合評標標準,承包商C中標,并于2010年7月10日收到了中標通知書。作為中標的施工單位承包商C與機場簽訂了該機場施工的承包合同,合同中約定了工程款600萬。按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進行了備案。但機場希望價格再低一些,于是于2010年7月12日至18日與承包商C負責人就合同價格進行了多次談判,最終使承包商C將合同價降到了機場方要求的520萬,雙方于2010年7月20日重新簽訂了書面合同。
問題
(1)該機場在招標過程中僅邀請了四家承包商,是否違反招標法?
(2)機場方與承包商C進行的價格談判是否符合我國招投標法?
(3)該機場工程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并進行了竣工驗收,承包商C想要到600萬工程款,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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