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特別規(guī)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績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的法律行為。
是指法律行為成立之后,是否能發(fā)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的法律行為。
是指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從而能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就是指意思表示在打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承銷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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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的占有
集體所有權
構造上的獨立性
征收
確認之訴
使用上的獨立性
所有權的占有權能
限制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