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學二年級學生在學校的倡議及班主任老師的指導下,成立了一個“學雷鋒活動小組”,共有成員16人,均是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某星期天,該小組組織全體成員去一個“五保戶”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學校。誰知在打掃衛(wèi)生的過程中,女學生小娟在擦洗房間的玻璃時,失足從椅子上摔下來,造成左腳骨折。事后,小娟的父母要求學校賠償部分醫(yī)藥費。但學校認為小娟摔傷是她自己不小心所致,與學校無關。
問題:
(一):小娟摔傷,學校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二):小娟的監(jiān)護人該是誰?監(jiān)護人在本案中有什么過錯?
(三):你認為學校有必要給予小娟經(jīng)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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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例中學生樸某和王老師各違反了哪些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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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讓不滿()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jiān)護單獨居住。
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趙小娟的監(jiān)護人該是誰?監(jiān)護人在本案中有什么過錯?
隨著時代的進步,新型的、民主的家庭氣氛和父母子女關系還在形成,但隨著孩子的自我意識逐漸增強,很多孩子對父母的教誨聽不進去或當作“耳邊風”,家長感到家庭教育力不從心。教師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