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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與乙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一份,約定丙公司以15間廠房為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50萬元提供擔保。10月15日,乙銀行向甲公司發(fā)放了50萬元貸款后,丙公司與乙銀行一同辦理抵押登記。貸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償還貸款本息,為此,乙銀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若在乙銀行向甲公司發(fā)放貸款后,丙公司拒絕辦理抵押登記,丙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答案: 根據(jù)《擔保法》第41條、42條的規(guī)定,丙公司以廠房設定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倘若丙公司拒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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