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1996年,韓晴大學畢業(yè)后留在北京工作,平常很少回家。年邁的父親在老家與哥哥韓樺一起共同生活。1998年3月,韓晴到美國留學。同年底,韓晴的父親因病去世。因不想影響韓晴的學習,韓樺一直沒有將父親去世的消息告訴她。2000年1月,韓晴回國后得知父親去世,心里非常難過,在家只住了幾天就返回了北京,走時對父親留下的遺產,即兩間房屋應如何處理的事只字未提。2001年5月,韓樺在其父親遺留的房屋內結婚,韓晴趕回來參加了婚禮,其對哥哥占用父親遺留的兩間房屋并沒有提出異議。2003年9月,韓晴因在北京買房急需用錢,于是向韓樺提出了要求分割父親遺產的請求。韓樺認為,父親去世已經5年多了,且自己結婚占用房屋的事也已經2年多了,韓晴如果要求繼承就應當早點提出來,現(xiàn)在才提已經太晚了。而且,兩間房屋在年初時,已經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朋友了,現(xiàn)在住的房屋是租住的,不能當遺產分割。于是,韓晴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案:
本案當事人韓樺未經韓晴同意將房屋賣掉,已經侵犯到了共同繼承人的利益。按照《民法通則》第89條的規(guī)定:“共同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