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6年7月10日,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以500萬元的價格向乙購買一套精裝修住房。當日,甲支付了40萬元定金,乙將房屋交付給甲。雙方約定:甲應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應在收到余款后兩日內(nèi)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7月15日,當?shù)赝唤堤卮蟊┯辏摲课荼谎蜎],損失額達60萬元。甲認為該損失應當由乙承擔。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時直接扣除60萬元,僅付400萬元,同時要求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乙收到上述款項后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后經(jīng)協(xié)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30萬元,同日,乙將房屋過戶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將房屋出租給丙,約定租期1年,但雙方未依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租期屆滿后,丙將房屋交還甲,但以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因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與丁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價款600萬元。丁依約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價款,甲將房屋鑰匙交給丁。但甲與丁在辦理過戶登記時,登記機構因電腦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停止辦公,申請未被受理。因丁需緊急出差,雙方遂約定待丁回來之后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2008年4月10日,不知甲、丁之間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萬元的價格購買其房屋。甲同意,即刻與戊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雙方于4月15日辦理完畢過戶登記手續(xù)。
4月20日,丁出差歸來,要求甲盡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甲告知丁已將房屋賣給他人,愿意退還丁600萬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當即拒絕,堅持要甲辦理過戶手續(xù)。2008年5月10日,丁在確悉房屋已過戶至戊名下時,以自己與甲訂約在先,甲、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甲、戊退還房屋。戊則認為,由于甲、丁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所以他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發(fā)生效力。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甲提出的60萬元房屋損失應由乙承擔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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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不能按時償還,向乙公司請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還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臺大型設備進行抵押和1輛轎車進行質押,為其履行還款義務提供擔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請求,并與甲公司訂立了書面抵押和質押合同。甲公司將用于質押的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質押辦理任何登記手續(xù),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設備和質押的轎車。
2009年5月,甲公司將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出租給丙公司,將用于質押的轎車出租給丁公司,租期均為1年。
2009年8月,甲公司隱瞞有關事實,與戊公司訂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隨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將出租的3臺設備賣給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個月的租金,并請其將這3臺設備交付給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這3臺設備。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隱瞞了有關事實,與己公司訂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質押的轎車。雙方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并約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轎車時,丁公司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員在駕駛該轎車外出時,遭遇罕見泥石流,車毀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無力向乙公司償還貨款。乙公司在調查了解甲公司資產(chǎn)狀況時得知:甲公司出資200萬元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庚經(jīng)營狀況良好,資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貨款150萬元,尚未償還。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發(fā)函給庚公司,要求其償還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債務。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債務?并說明理由。
2.問答題

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不能按時償還,向乙公司請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還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臺大型設備進行抵押和1輛轎車進行質押,為其履行還款義務提供擔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請求,并與甲公司訂立了書面抵押和質押合同。甲公司將用于質押的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質押辦理任何登記手續(xù),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設備和質押的轎車。
2009年5月,甲公司將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出租給丙公司,將用于質押的轎車出租給丁公司,租期均為1年。
2009年8月,甲公司隱瞞有關事實,與戊公司訂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隨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將出租的3臺設備賣給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個月的租金,并請其將這3臺設備交付給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這3臺設備。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隱瞞了有關事實,與己公司訂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質押的轎車。雙方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并約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轎車時,丁公司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員在駕駛該轎車外出時,遭遇罕見泥石流,車毀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無力向乙公司償還貨款。乙公司在調查了解甲公司資產(chǎn)狀況時得知:甲公司出資200萬元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庚經(jīng)營狀況良好,資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貨款150萬元,尚未償還。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發(fā)函給庚公司,要求其償還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債務。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己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對不能交付轎車承擔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3.問答題

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不能按時償還,向乙公司請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還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臺大型設備進行抵押和1輛轎車進行質押,為其履行還款義務提供擔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請求,并與甲公司訂立了書面抵押和質押合同。甲公司將用于質押的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質押辦理任何登記手續(xù),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設備和質押的轎車。
2009年5月,甲公司將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出租給丙公司,將用于質押的轎車出租給丁公司,租期均為1年。
2009年8月,甲公司隱瞞有關事實,與戊公司訂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隨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將出租的3臺設備賣給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個月的租金,并請其將這3臺設備交付給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這3臺設備。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隱瞞了有關事實,與己公司訂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質押的轎車。雙方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并約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轎車時,丁公司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員在駕駛該轎車外出時,遭遇罕見泥石流,車毀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無力向乙公司償還貨款。乙公司在調查了解甲公司資產(chǎn)狀況時得知:甲公司出資200萬元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庚經(jīng)營狀況良好,資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貨款150萬元,尚未償還。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發(fā)函給庚公司,要求其償還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債務。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丁公司對轎車的滅失承擔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4.問答題

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不能按時償還,向乙公司請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還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臺大型設備進行抵押和1輛轎車進行質押,為其履行還款義務提供擔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請求,并與甲公司訂立了書面抵押和質押合同。甲公司將用于質押的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質押辦理任何登記手續(xù),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設備和質押的轎車。
2009年5月,甲公司將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出租給丙公司,將用于質押的轎車出租給丁公司,租期均為1年。
2009年8月,甲公司隱瞞有關事實,與戊公司訂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隨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將出租的3臺設備賣給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個月的租金,并請其將這3臺設備交付給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這3臺設備。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隱瞞了有關事實,與己公司訂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質押的轎車。雙方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并約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轎車時,丁公司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員在駕駛該轎車外出時,遭遇罕見泥石流,車毀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無力向乙公司償還貨款。乙公司在調查了解甲公司資產(chǎn)狀況時得知:甲公司出資200萬元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庚經(jīng)營狀況良好,資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貨款150萬元,尚未償還。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發(fā)函給庚公司,要求其償還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債務。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丁公司就轎車向甲公司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問答題

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不能按時償還,向乙公司請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還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臺大型設備進行抵押和1輛轎車進行質押,為其履行還款義務提供擔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請求,并與甲公司訂立了書面抵押和質押合同。甲公司將用于質押的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質押辦理任何登記手續(xù),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設備和質押的轎車。
2009年5月,甲公司將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出租給丙公司,將用于質押的轎車出租給丁公司,租期均為1年。
2009年8月,甲公司隱瞞有關事實,與戊公司訂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隨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將出租的3臺設備賣給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個月的租金,并請其將這3臺設備交付給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這3臺設備。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隱瞞了有關事實,與己公司訂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質押的轎車。雙方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并約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轎車時,丁公司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員在駕駛該轎車外出時,遭遇罕見泥石流,車毀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無力向乙公司償還貨款。乙公司在調查了解甲公司資產(chǎn)狀況時得知:甲公司出資200萬元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庚經(jīng)營狀況良好,資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貨款150萬元,尚未償還。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發(fā)函給庚公司,要求其償還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債務。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在用于質押的轎車滅失前,誰是其所有權人?乙公司是否對該轎車享有質權?并分別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