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長虹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虹電子)是由海天電子有限責任公司、長遠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和彩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公司股本總額為35000萬元。其中海天、長遠、彩虹公司各持有股份的25%、25%、30%。為取得上市資格,長虹電子伙同為其作財務審計報告的四方會計師事務所偽造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并將公司股本總額改為42000萬元。證券交易所在審核相關文件時發(fā)現(xiàn)了長虹電子的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作出了不予上市的決定。長虹電子不服,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上訴。長虹電子如不服證券交易所不予上市的決定,應當向哪一部門或機構提出?
答案:
《證券法》第62條規(guī)定:“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