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貿易公司與被告興業(yè)百貨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純毛毛線20噸,每噸5000元,貨到付款,如有違約應付給對方5萬元違約金。合同還約定,為節(jié)省被告費用,由為被告供貨的第三人(紅星毛紡廠)直接將貨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處。該合同簽訂后,被告興業(yè)百貨又與紅星毛紡廠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由毛紡廠將20噸純毛毛線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處,貨到驗收后,由被告向毛紡廠按照每噸4800元支付貨款。毛紡廠在合同訂立之后,因為原材料價格上漲,嚴重影響其生產,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貨。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興業(yè)百貨違約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百貨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判決被告興業(yè)百貨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原告三江貿易公司給付違約金5萬元。判決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理由是原合同約定由毛紡廠向原告獨立承擔供貨義務,被告不應承擔此責任。如果在二審中,貿易公司與興業(yè)百貨達成和解,意欲結束此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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