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期3年。合同訂立后,甲又向丙借款6萬元,并以其已出租房屋作為抵押,雙發(fā)簽訂了抵押協(xié)議。規(guī)定如甲在一年內不能還清借款,則將房屋作價轉讓給丙。后甲不能還清借款,將房屋過戶給丙,并要求乙從房屋中搬走,并認為甲在租期未滿前將房屋出賣或抵押給他人,損害了他的利益,要求法院認定房屋抵押和買賣合同無效。 問題:甲能否將租賃的房屋抵押或出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