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門從事認證服務。2017年11月發(fā)生如下業(yè)務:(1)16日,取得某項認證服務收入價稅合計為106萬元。
(2)18日,購進一臺經營用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金額20萬元,增值稅為3.4萬元;支付運輸費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金額為0.5萬元,增值稅為0.055萬元。
(3)20日,支付廣告服務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金額5萬元,增值稅為0.3萬元。
(4)28日,銷售2009年1月1日以前購進的一臺固定資產,售價0.206萬元。
已知:認證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為6%;征收率為3%。
要求:計算改公司當月應增值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