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訴稱:被告張某于2010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萬元,至今未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張某手書 “張某向李某借款1萬元。2010年6月3日” 借據(jù)復印件一張。
被告張某辯稱:我的確在2010年6月3日從原告處借款1萬元,但此款早已抵消。因為原告曾于2011年2月打電話請我?guī)退I一臺攝像機,我在2011年2月底買了攝像機,后不久便將攝像機送到原告家里并將剩下的500元錢交給了原告。當時因原告找不到借據(jù),所以借據(jù)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攝像機發(fā)票(購貨人為李某)的復印件及手機電話錄音(因當時怕搞錯攝像機的型號,特意將原告要被告幫助買攝像機的電話作了錄音)。
原告稱:被告幫我購買攝像機花9500元是事實,但9500元錢在被告將攝像機送到我家時就給了被告,當時有朋友陳某在場看到。據(jù)查陳某已出國留學,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證說:“我丈夫告訴我,李某家買了一臺攝像機,9500元錢,是張某幫買的。我問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說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點錢給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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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試題
訴訟中不需要證明已知的或者沒有爭議的實體法事實和程序法事實叫做()
如果訴訟中的一項事實主張最終不能被證明時,也即在法官自己對該項事實主張存在或者不存在始終不清楚的條件下,由何方承擔不利后果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產(chǎn)生了()的法律概念。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xiàn)反復,庭審中不供人,且無其他證據(jù)與庭前供述認證的,不能采信()供述。
鑒定意見對證據(jù)的()起到確定性作用。
在()中,公訴方要證明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chǎn)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被告人須對來源的合法性承擔證明責任。
如果被害人向不具有特定訴訟主體身份其他單位和個人所做的陳述()法律效力。
在確定證明對象時,一定要考慮其是否在法律規(guī)定的()或程序方面對正確處理案件產(chǎn)生實際影響。
在特定情況下,被告人也要()
在特定情況下原始證據(jù)()傳來證據(jù)。
鑒定意見具有確定性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