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業(yè)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招標與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主要內(nèi)容包括設備基礎、設備鋼架(多層)、工藝設備、工業(yè)管道和電氣儀表安裝等。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提交了施工進度計劃,如下圖所示。
上述施工進度計劃中,設備鋼架吊裝和工藝設備吊裝兩項工作共用一臺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其他工作不使用塔機。經(jīng)建設單位審核確認,施工單位按該進度計劃進場組織施工。
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建設單位要求變更設計圖紙,致使設備鋼架制作工作停工10天(其他工作持續(xù)時間不變),建設單位及時向施工單位發(fā)出通知,要求施工單位塔機按原計劃進場,調(diào)整進度計劃,保證該項目按原計劃工期完工。
施工單位采取措施將工藝設備調(diào)整工作的持續(xù)時間壓縮3天,得到建設單位同意。施工單位提出的費用補償要求如下,但建設單位沒有全部認可。
(1)工藝設備調(diào)整工作壓縮3天,增加趕工費10000元。
(2)塔機閑置10天損失費:1600元/天(含運行費300元/天)×10天=16000元。
(3)設備鋼架制作工作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關機械閑置、人員窩工等綜合損失費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