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M公司于2008年3月15日向A市農(nóng)行貸款500萬元,以三套自有房屋作為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時請L公司(屬于法人企業(yè))及N公司的分支機構(gòu)財務部作為保證人。N公司分支機構(gòu)財務部在簽署合同時,已經(jīng)取得了N公司的書面授權(quán)擔保書,和L公司分別與農(nóng)行簽訂了保證合同,但合同中未約定擔保范圍、保證方式及保證期限,兩個保證人也未約定保證份額。
兩個星期后,M公司又以上述三套房作為抵押,向A市交行借款200萬元,也辦理了抵押合同登記手續(xù)。之后不久,M公司又在三套房屋南墻新建一套門面房。2009年9月14日,M公司向市農(nóng)行和市交行的貸款都到期,但M公司由于經(jīng)營管理不善,無力償還到期債務。

本案例中保證合同是否有效?保證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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