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16年2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jīng)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甲智公司的大股東許老三與乙慧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與甲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jīng)對賬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與乙慧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甲智公司的廠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連續(xù)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萬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將其對甲智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違法經(jīng)營,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財產。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對乙慧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甲智公司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訴訟期間,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jīng)查,甲智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
問題:

除起訴之外,乙慧公司還可通過何種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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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16年2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jīng)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甲智公司的大股東許老三與乙慧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與甲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jīng)對賬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與乙慧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甲智公司的廠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連續(xù)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萬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將其對甲智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違法經(jīng)營,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財產。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對乙慧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甲智公司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訴訟期間,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jīng)查,甲智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
問題:

甲智公司的廠房被焚毀之后,乙慧公司可以主張什么權利?
2.問答題

2016年2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jīng)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甲智公司的大股東許老三與乙慧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與甲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jīng)對賬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與乙慧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甲智公司的廠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連續(xù)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萬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將其對甲智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違法經(jīng)營,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財產。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對乙慧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甲智公司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訴訟期間,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jīng)查,甲智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
問題:

2018年1月3日,甲智公司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是否有權向丙信公司抵銷1500萬元?為什么?
3.問答題

2016年2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jīng)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甲智公司的大股東許老三與乙慧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與甲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jīng)對賬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與乙慧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甲智公司的廠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連續(xù)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萬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將其對甲智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違法經(jīng)營,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財產。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對乙慧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甲智公司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訴訟期間,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jīng)查,甲智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
問題:

債權確定時,甲智公司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金額最多可能為多少?為什么?
4.問答題

2016年2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jīng)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甲智公司的大股東許老三與乙慧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與甲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jīng)對賬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與乙慧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甲智公司的廠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連續(xù)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萬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將其對甲智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違法經(jīng)營,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財產。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對乙慧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甲智公司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訴訟期間,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jīng)查,甲智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
問題:

本案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何時確定?為什么?
5.問答題

2016年2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jīng)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甲智公司的大股東許老三與乙慧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與甲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jīng)對賬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與乙慧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甲智公司的廠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連續(xù)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萬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將其對甲智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違法經(jīng)營,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財產。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對乙慧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甲智公司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訴訟期間,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jīng)查,甲智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
問題:

2016年8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何特殊性?是否有效?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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